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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坛区个人注册商标要警惕的陷阱

作者:常州荣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3-12 08:13:08

软件著作权是指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对于软件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软件著作权在登记以后是受到保护的,但是还是会有人进行侵权行为,那么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有哪些?

一、软件著作权机软件著作权是指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对于软件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就权利的性质而言,它属于一种民事权利,具备民事权利的共同特征。著作权是知识产权中的例外,因为著作权的取得无须经过个别确认,这就是人们常说的“自动保护”原则。软件经过登记后,软件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开发者身份权、使用权、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

二、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有哪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另有规定外,属于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1)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2)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3)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4)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5)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6)其他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7)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8)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9)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10)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11)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三、软件著作权的限制有哪些?(1)时间限制。对软件著作权规定了一定的保护期。(2)表达方式的限制。软件开发者开发的软件,由于可供选用的表达方式有限而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似的,不构成对已经存在软件著作权的侵犯。(3)保护范围的限制。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等都不属于软件保护范围。(4)合理使用。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的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5)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的限制。

驰名商标并不是与“普通商标”或者“非驰名商标”相对立的一类商标,它与普通常州商标注册具有相同的法律属性,它首先应当符合商标法对普通商标注册所要求的条件。根据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驰名商标的含义至少应从以下四个方面来理解:

1、从受中国法律保护的角度来看,驰名商标是“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这意味着,驰名商标并不是与“普通商标”或者“非驰名商标”相对立的一类商标,它与普通商标注册具有相同的法律属性,它首先应当符合商标法对普通商标注册所要求的条件。驰名商标之所以受到特殊保护,是因为它的“驰名”从这个角度来看,驰名商标又与普通商标有所不同。虽然任何一个普通商标注册都有可能成为驰名商标,但是在它“驰名”之前,却不能享有只有驰名商标才能享受到的特殊保护。因此,“驰名商标”这一概念的核心应在“驰名”二字上。

2、—个商标是否“驰名”是一种事实状态。也就是说,一个商标驰名与否,并不取决于“主管机关”的认定,而取决于是否“在中国味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商标驰名的事实状态应有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在某一个特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驰名的商标并不意味着它就永远是一个驰名商标。在商品包装及广告宣传中标称某个商标是“驰名商标”(我国目前普遍存在着这种现象),实际上赋予了“驰名商标”以永久或较长时间的地位或者称号,这是不符合驰名商标特殊保护制度的基本精神的。

3、—个特定商标自身是否属于驰名商标在法律上并无意义,只有当它与其他商标发生冲突时才有意义离开了具体的情势而谈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至少在商标法上是没有意义的,因而也是不真实的。

4、驰名商标不但具有实体法上的意义,而且同时具有程序法上的意义。由于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总是与具体的冲突情势联系在一起,因而“驰名商标”一次本身就具有一种特殊含义:它表明了一个商标与另一个商标之间的冲突。一个商标是否驰名,不但与该商标的所有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而且还关涉与其对立的另一个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因此,驰名商标的认定程序绝不应当只是单方面的,充分尊重并保护与该“驰名商标”相冲突的商标所有人在驰名商标的认定过程中的参与及相关权利,也就显得非常必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二十二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有关想法的专利申请需要具有成熟性可行性,可以落实在字面上;关于作用方面需要具有实用性,能带来经济效益,这是价值所在;其次与现有的技术相比需要带有先进性。

哪些商标不能办理转让,商标转让成为获取商标的热门途径之后,很多人都会选择商标转让,但是有一些商标是不能够办理转让的,那么哪些商标不能办理转让?

(1)用于两种类似商品的商标,不能够单独转让。如果注册商标中有两种以上的商品的时候他们属于费类似产品可以转让,但是是类似产品的话需要一起转让,不能进行分割转移。

(2)联合商标不能分割转让,联合商标指的是一个商标有多数人拥有的系列商标,他有标记近似的特征,如果将其中一个转让,就会发生两个商标所有人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的情况,会造成商品来源混淆。

(3)属于共同所有的商标,某一所有人没有经过其他共有人同意不得自行转让。注册商标属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时,每个共有人要转让属于自己的那部分权益,必须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4)已经允许他人使用的商标不能随便转让。如果该商标已经许可他人使用,那么必须征得使用人的同意才能转让。

(5)转让注册商标没有履行法定程序的,商标转让也是无效的。

(6)商标正在受人异议,且商标本身存在问题,有瑕疵是残标就可能会导致商标被撤销,不能被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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