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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宁区集体商标变更费用需要多少?
作者:常州荣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4-28 08:48:38
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将他人企业的简称注册为商标是否构成侵权呢?常州商标注册公司先给大家讲一个案例:
刘某自己开办了一个家电器厂,为了能将自己质量优异的产品外销各地,刘某准备申请一件商标。为了迅速打开、占据可观市场,刘某准备为自己的商标取一个耳熟能详的商标名称。思前想后,最终想到“联想”二字作为商标。因为在今天一般人都知道联想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联想集团”)生产的电脑被大家所熟知,而刘某的产品主要是厨房家用电器,与联想集团生产的电器不同,并且“联想”只是其联想集团的简称,刘某将用其简称注册为自己商标应该没有违法之处。
这样,在刘某的产品上使用“联想”商标,既不用花钱作广告宣传就能让广大消费者记住自己的产品,又能借助联想集团在我国的名气迅速打开市场,岂不一举两得。正当刘某为自己的聪明才智窃喜时,一位朋友告诉他,刘某这样做侵犯了联想集团的企业名称权,属于违法行为,就算刘某将“联想”申请注册为商标,商标局也不会批准。
商标注册公司认为案例中刘某将联想集团的简称“联想”作为自己的商标的行为侵犯了联想集团的名称权。对于像联想集团这种信誉好的企业,其名称对消费者有着巨大的吸引力,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财产,所以我国法律将企业的名称权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予以保护。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是一种特殊的商标违法行为,有的个人和企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规避有关商标法律法规,逃避处理,不直接使用假冒商标、商品或者使用类似商品、相似商标等典型的商标侵权手段,而是移花接木,看中一些已经获得市场认可的品牌的注册商标,将这些商标中容易引起消费者注意的元素引入自己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以达到其提升知名度、推销商品的目的,危害了市场竞争的公平原则。
对于这种情形,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解,也会产生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误导社会公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不良效果。尽管形式上没有冒用他人商标或者使用近似于他人注册商标等行为那样直接,但同样构成侵权,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欧盟商标是指根据CTMR(欧洲共同体商标条例)条款注册的OHIM(欧洲共同体内部市场协调局),在欧盟(27个成员国)内有效,用于识别和区分商品或服务。注册欧盟商标有什么好处。
1、在欧盟27个成员国中,只要提交一份欧盟常州商标注册申请,就可以低成本地使用该商标,与每个成员国的申请相比,成本大大降低。
2、商标注册保护程序的集中可以由欧盟27个成员国保护。商标案的裁决将在所有欧盟国家强制执行。
3、同一商标对使用一个或多个指定的商品名称或服务享有优先权,并且在《巴黎公约》成员国申请六个月后申请共同体商标时可享有优先权。
4、各种注册要素不仅使文字、标志等传统商标得以注册,而且使声音、气味、外观、产品结构等新商标得以注册,并可申请欧盟商标注册。
5、单一财产只能作为整个欧盟(而不是单独的成员国)的财产转让。然而,一些具有地理或其他限制的商标许可证,甚至那些仅限于特定成员国的商标许可证也是可以接受的。
优先权是指在维护工业产权巴黎条约(以下简称“巴黎条约”)成员国中,某一请求人向两个国家别离提出过同一常州商标注册请求,该请求相隔时间若不超越六个月,可用首次的请求日期作为第2次的请求日期,以获得优先请求的权力。“马德里联盟”成员国均为“巴黎条约”成员国,因而适用优先权。
如我国某一请求人于1993年10月10日向我国商标局提出商标国内注册请求,继而又于1994年3月7日向德国商标主管机关就同一商标提出世界注册请求,那么该请求人便可需求优先权,以首次1993年10月10日的日期作为第2次的请求日期。
各国的商标法,一般都规定了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期限,有的国家规定的长些,有的国家规定的短些,多则二十年,少则七年,大多数是十年。我国商标法规定的商标专用权的有效期为十年。《商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限届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个体工商业者申请注册的商标权,是一项财产权利。
在商标有效期内,常州商标注册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应及时申报商标局,更改商标注册登记,变更注册人名称,成为新的注册人,即继承了商标权。同样享有转让商标专用权,通过商标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并收取使用费的权利。在注册商标专用权受到侵犯时,同样可以请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继承人在商标的有效期内继承商标专用权,若注册期满,继承人可以申请续展从而继续享有专用权。若继承人未申请续展的,则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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