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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区企业商标需准备哪些材料?

作者:常州荣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5-05 08:05:34

据小编了解,现在很多人都没能够清晰的理解“商标”到底个怎么样的含义,有些人只是单纯的了解到,商标很重要,但是具体的就不了解了,再有的就是根本不了解商标有什么作用。今天注册商标就告诉大家“商标”到底包含这什么样的含义。

1.商标是否必须注册后才能使用?

除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外,商标不注册也可以使用。目前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烟草制品必须强制注册商标。虽然商标未注册也可以使用,但使用未注册商标,不得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也不得与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已经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否则涉嫌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2.如何使用注册商标标记?

按照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使用注册商标,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着物上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注册标记包括(注外加○)和。使用注册标记,应当标注在商标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其中,R是REGISTER的缩写)

尽管法律规定,驰名商标不能作广告宣传之用,但众人对驰名商标的认定依然趋之若鹜,源于驰名商标的一个强大功能,即可对驰名商标可进行跨类保护。与之切合的法律规定是新《商标法》第十三条:为相关大家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他人侵害自己权利的时候,可以依照商标法的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如果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其它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给予注册并且禁止使用。如果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其它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导致该驰名常州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给予注册并且禁止使用。对第十三条第二款的理解是:该条款规定是从保护驰名商标所有人和维护公平竞争及消费者权益出发,对可能利用驰名商标知名度和声誉、造成市场混淆或无人,致使驰名商标所有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商标注册行为予以制止。

对第十三条第三款的理解是:对已经注册驰名商标进行保护时,不应局限于从系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之间的关联性出发确定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范围,而应从防止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贬损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或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市场声誉的角度出发,判断驰名商标跨类保护问题。

想要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前提是要有自己的自主商标;没有自主商标,所有的品牌构思都是枉谈。更多申请商标注册问题,欢迎咨询我司。作为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我司愿意助力您的品牌梦想。

11月27号,商标评审委员会公布第3672081号“水立方SHUILIFANG”商标争议案的结果。认定争议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之情形,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撤销争议商标的注册。第3672081号“水立方SHUILIFANG”商标争议案基本案情申请人:国家游泳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周晓扬争议商标:第3672081号“水立方SHUILIFANG”商标一、当事人主张:申请人主要理由:申请人由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是“水立方”的唯一经营、管理机构。“水立方”是申请人独创的臆造词,已经与2008年奥运会标志性奥运场馆国家游泳中心形成特定的、唯一的联系,成为奥运场馆名称和未注册商标,由被申请人注册和使用,必然会欺骗、误导消费者,产生不良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

2003年初国家游泳中心设计方案包括“水立方”,在公开展示,2003年7月28日“水立方”被正式确定为国家游泳中心实施方案,对于这一历史性事件,中央、各地方电视台、网站等众多媒体进行了宣传报道,被申请人在申请争议商标前,不可能不知晓“水立方”这一名称,因此是典型的恶意抢注行为。

综上,争议商标应予以撤销。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答辩。二、商评委审理与裁定商评委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3年8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05年11月7日经商标局核准注册于第3类肥皂、洗发液等商品上。商评委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可归结为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之情形。

“水立方”是2008年奥运会标志性建筑物——国家游泳中心的名称,这一事实已为中国消费者广为知晓。被申请人将“水立方”注册为商标,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商品与奥运场馆国家游泳中心相联系,认为该商品为奥运会指定商品或与奥运会有某种关联,从而发生对产源的误认,进而产生不良影响。因此,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之情形。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撤销争议商标的注册。

典型意义本案的焦点问题是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之情形。一、《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其他不良影响”的界定从立法结构看,《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作为禁用条款,该条第一款第一至七项,列举了有损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但鉴于现实生活的复杂性,法律不可能将所有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情形逐一列举,因此,该条第一款第(八)项中的“其他不良影响”更像是一个“兜底”条款。

即如果出现了第十条第一款前七项及第八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之情形,当然适用该条款,如果出现列举情形之外但又确实有违主流的道德观念、有损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就可以使用“其他不良影响”条款来制止商标的注册,以预防产生消极、负面的社会影响。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构成“其他不良影响”所要考虑的因素是多样的,简言之,“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

判定是否具有不良影响,应考虑社会背景、政治背景、历史背景、文化传统、民族风俗、宗教政策等因素,并应考虑商标的构成及其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商评委2005年12月颁布的《商标审理标准》中列举了“具有其他不良影响”之情形:(一)具有政治上不良影响的(二)有害于种族尊严或感情的;(三)有害于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民间信仰的:(四)与我国各党派、政府机构、社会团本等单位或组织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近似的;(五)与我国党政机关的职务或军队的行政职务和职衔的名称相同的;(六)与各国法定货币的图案、名称或标记相同或近似的;(七)容易误导公众的:(八)商标由企业名称构成或包含企业名称,该名称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容易使公众发生商品或服务来源误认的。本案中,被申请人将奥运会标志性场馆名称“水立方”作为常州商标注册,易使消费者认为其商品与奥运会有某种联系,从而误导公众。

此种情形虽不属《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至(七)项列举之情形,但争议商标的注册确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从而误导消费,影响消费者利益和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本案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具有不良影响之情形。二、适用“不良影响”条款的条件

1、“不良影响”条款的调整范围。“不良影响”作为〈商标法〉第10条第1款的组成部分,属于绝对理由条款,“其他不良影响”的范围应当限定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的范围之内,如仅涉及损害特定民事权益的内容,由于商标法已另行规定了救济方式和相应程序,不宜认定其属于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不良影响”条款不同于其他条款维护权利人商标权等在先权利的立法宗旨,侧重维护国家、社会公众的公共利益,因此,依据该条款提出商标撤销申请商标的主体法律未予限定。本案中提出撤销申请的主体是国家游泳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其虽然为“水立方”的经营、管理机构,但其提出的争议商标易使消费者将其与奥运会相联系,易误导公众之主张,属公共利益之范畴,并非主张其特定的民事权益,故本案属于“不良影响”条款调整范围。此外,如果一个商标对商品或服务具有描述性,整体缺乏显著性,同时也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相关特点产生误认,此种情形下应适用《商标法》第十一条显著性条款,而不应适用不良影响条款。

2、只需存在产生“不良影响”的可能性。商标法“其他不良影响”的规定旨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防止商标的注册对正常的社会秩序、道德观念产生负面的影响。而且“不良影响”一般涉及的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的利益和公共秩序,商标审查机关只需论证争议商标的构成要素会对国家、社会、公众产生不良影响的因果关系即可,而无需证明有不良影响的实际后果。

3、构成“不良影响”的判定。由于法律上缺乏具体的判断依据,而现代社会价值观日益多元化,判断是否构成“不良影响”有一定难度。个人认为应从几个方面考量:一是以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国家一般利益为大前提;二是主要考虑商标的常见含义。通常应考虑一般社会公众或相关消费者的认知程度,在多个含义中考虑其主要含义,以一般消费者对该商标的认知为主要考虑因素,而无需考虑注册人的设计理念和主观心态,也无需考虑商标注册人放弃该商标部分文字专用权;三是要充分考虑我国国情、历史背景、社会观念、市场效果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以一般社会公众的认知水平、道德价值观念为标准,全面考察商标的使用或注册是否会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综合评述从该案的审理可以看出,“水立方”虽然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至(七)项列举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但它属于奥运会这一国际性体育活动的标志性建筑物之一,与奥运会有着特定联系。类似的标志主要有全国性或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等大型活动或其它公益活动的会徵、吉祥物、宣传语或其它标志物,如“世博会”会标等,此类标志具有广泛的影响力,亦有一定的商业价值,将此类标志注册为商标,客观上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应予以制止。

鉴于《商标法》对此种行为并无明确规定,但又确属不应注册为商标之情形。在此情形下,可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其他不良影响”条款。由此我们亦可认识到设立该条款作为“兜底”条款的必要性。

注册商标可以建立品牌效应,并进入消费者的品牌认知和消费习惯。如今,商标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重视。但企业常州商标注册成功后,能否从现在开始好好休息?我们今天扫雷吧。如果你发现你的竞争对手或你的原合伙人申请了与你相似的商标,你必须注意它。记得及时提出异议申请。否则,如果他申请成功,你的商标就很难通过。请允许我提醒您,商标公告后,对该商标的异议期仅为三个月。

因此,在此期间如有异议,可及时提出,否则将过时。商标注册申请成功后,不得修改。商标不是简单的图案,它们不是任意的,如果你想的话可以更改。企业在使用商标的过程中,只能按比例增减商标,不得自行改变商标文本的内容。此外,不得将商标文字、改为简体字。另一点是,修改后的商标外观与他人注册商标相似,也可能构成商标侵权。

如果一个企业在创业之初不想在商标上投入太多的成本,却忽略了35类的注册,在企业发展一段时间后,请务必增加注册!由于目前流行的电子商务、网络销售、网络服务等35种商标比较全面,即使不用也要注册。如果还有其他恶意抢注的,就不容易做到。商标注册后,并不完全安全。登记注册后,还要防范潜在风险。了解“三退”的风险。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注册商标。”商标权人负有举证责任。权利人未在限定时间内提供销售合同、销售发票、转让凭证、完税凭证、收据等有效完整的证据链等证明注册商标在核准商品上有效使用的具体证据的。届时,其注册商标将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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