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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企业专利申请代理哪家强?

作者:常州荣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6-11 08:05:34

注册公司十分便捷,因此吸引了很多创业者注册公司。现在在注册公司,流程简化了,门槛也降低了,但由于给公司注册是一项专业的操作,创业者不得不提前对公司注册的相关知识进行了解。接下来,公司注册代理将对公司注册常见类型进行简要介绍,一起来看看!公司注册类型常见的公司类型有: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等。

1、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有五十个以下的公司出资设立,每个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已全部资产对公司承担全部责任的经济组织。有限责任公司特点是:(1)设立程序简单、机构设置灵活;(2)筹集自己范围和规模较小;(3)适合创业企业。

2、个人独资公司注册: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一人投资经营的企业,企业负责人是投资者本人,对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特点是:(1)企业简历和解散程序都简单;(2)可以建账,也可以不建账,可以设立分支机构,但不能再投资;(3)税务可定税无须建账;也可查账征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4)常见形式是事务所、工作室等。

3、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是指由2人以上200人一下发起人组成,公司全部资本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特点是:(1)股份有限公司注册有两种形式,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2)可以聚集大量资金,分散投资者的风险。

以上这几种公司类型是公司注册常见的公司类型。所以创业者在选择公司类型时,可以对所选的企业类型进行详细了解,可以到公司注册代理详细咨询,明确利弊以及相关的注册程序后在做决定,这样也更有利于企业后续的发展!

对于常州商标注册来说多少都会吸引人们的参与,我们生活的周围到处充满了商标,吃的穿的用的,各种品牌的商品都有自己的商标,而且随着人们品牌意识的逐渐增强,商标已经成为了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根据商标的不同,目前商标被划分了几个种类,其中包括了集体商标、服务商标、商品商标和证明商标,那集体商标是什么意思?申请集体商标又该具备哪些条件?

一、什么是集体商标申请注册我们所说的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专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同一时间在有些国家,也可能由一些企业的联合会作为代表去注册,有时由领导这些企业的政府机关代行注册,集体商标的作用是向用户表明使用该商标的企业具有共同的特点,一个使用着集体商标的企业,有权同时使用自己独占的其他商标。

二、集体商标的申请的条件有哪些?

1、就集体商标的申请资格来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1998年12日第一次修订版)第二条的规定,国内申请集体商标的商标注册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范围为:“工商业团体、协会或者其他集体组织”

2、申请集体商标应具备的条件为:A、必须是经依法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事业单位,该企业或事业单位应为某一组织,可以是工业的或商业的团体,也可以是协会、行业或其他集体组织,而不是某个单一企业或个体经营者;B、必须有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即申请人依法登记并具有法人资格的法律文书,可以是企业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的依法登记注册的批准文件;C、必须制定所申请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

3、申请集体商标途径(一)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

4、申请集体商标步骤和流程是什么?申请前查询(非必须程序)→准备申请书件→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在打码窗口打收文条形码→在交费窗口缴纳商标注册规费→三个月左右商标局发出《受理通知书》→商标注册申请补正(非必须程序)。

在申请商标前,首先要做的不是准备商标申请材料,而是进行商标查询,看你想注册的商标是否有相同或相似的情况。要知道,避免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常州商标注册的成功率。然而,商标检索有一个盲区。

在进行商标查询时,我们只能查询到已签发受理证书的商标,最近申请的未签发受理证书的商标,任何人都找不到。此盲期以商标局数据录入时间为准,查询盲期约为4个月。如果你在盲人时期申请同一个商标,你找不到,所以这是个风险。在商标查询中,询价的结果应与申请人的商标近似。在比较过程中,申请人、代理公司的商标检索人和商标局的审查员都有一套标准和意见,因此对两个商标的相似性没有标准,只有概率判断。

尤其是图形商标的相似性,判断的差异性更大。最终结果由复审法院决定。(当然,有些申请人愿意冒着知道风险的风险,这是另一回事)。这里的商标公告期是三个月。在此期间,国内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异议(如指出类似商标、侵犯个人权益、匆忙注册商标等)。商标局在收到异议后将作出答复,然后根据综合材料作出是否批准申请的决定,甚至进行复审。所以这是第三个不确定因素。

虽然商标注册并不是100%成功,但仍有一些方法可以提高成功率。商标查询的盲区是不可改变的,但商标名称应尽量避开同类商标;申请人应诚实、理性,不急于注册其他商标,不玩商标的擦边球,不模仿商标等,做好商标驳回审查工作,商标答辩,提高成功率。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下称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不同请求人针对同一专利权提出的无效请求,常在同一决定中进行认定。上述决定有时对全部请求人的无效理由进行评述,有时仅评述某个请求人的无效理由。此类案件诉至法院后,对于各无效请求人是否均应被追加为案件的当事人,审判实践中一直争议较大。

此外,对于针对共有专利的无效案件,某一共有专利权人起诉时,其他共有专利权人是否应被追加进入诉讼,追加为第三人还是共同原告,实践中也未统一标准。为此,本文以起诉主体身份为分类依据,对专利确权案件多方当事人诉讼地位问题进行分析。专利权人起诉的情形在被诉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的情况下,主要有如下3种情形。一是专利权人为一人,无效请求人为多人的情形。

此类情况多发于专利复审委员会如认定某个请求人的无效理由足以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则对于其他请求人的理由便不再进行评述。此种情况下,对被评述无效理由的请求人作为案件的第三人没有争议,但对于其他请求人诉讼地位的处理则争议较大。有观点认为,应当将其他请求人追加为第三人,理由在于:一、因专利复审委员会将针对同一专利权的无效案件合并审理,从被诉决定结果的角度来看,其他请求人已与该行政行为产生利害关系;二、因被诉决定未对其他请求人的无效理由进行评述,故如不追加其为第三人,其将无法得知该案的进展,也无法得知涉案专利权的权利状态。笔者并不赞同上述观点。因被诉决定并未对其他请求人的无效理由进行评述,其他请求人只是因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做法而与被诉决定产生关联。即使将其他请求人追加为第三人,该请求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也无针对被诉决定实体内容发表意见的权利。进一步讲,如果专利权人、专利复审委员会及被评述无效理由的请求人均对一审判决不持异议,但其他请求人对判决不服,欲提起上诉。

从形式上看,其为案件的第三人,具有上诉的权利。但实质上,一审判决的审理范围并不包含其无效理由,其也并不具备上诉的权利基础。除此之外,如果不追加其他请求人进入诉讼,一旦被诉决定被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须依据其他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对涉案专利权进行评述并作出决定,重新作出的决定仍须向各请求人送达,各请求人即可知晓案件的进展。故此类情况下,不应追加其他请求人进入诉讼。二是专利权人为多人,无效请求人为一人的情形。此类情况多发生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共有专利权无效,部分共有专利权人不服被诉决定,起诉至法院的情形。此种情况下,对无效请求人作为案件的第三人没有争议,但对于其他专利权人诉讼地位的处理则争议较大。

实践中,或追加其他专利权人为原告,或追加其他专利权人为第三人。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十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同一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其他专利权人当然属于上述司法解释中的“利害关系人”,故此类情况下,应将未起诉的其他专利权人追加为第三人。三是专利权人和无效请求人均为多人的情形。此类情形属于上述两类情形的混合,通常发生于多个请求人就同一专利权提出无效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仅以其中某一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而涉案专利又属于共有专利的情形。对于此类情形的处理,可以依照上述结论,即对于被诉决定未评述无效理由的请求人,不追加其进入诉讼;对于未起诉的其他专利权人,追加为第三人。

当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各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均进行评述后,在同一决定中宣告涉案专利权部分无效,在此种情形下,专利权人及无效请求人均可能成为原告。此类情形与“被诉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并无实质差别。具体而言,如专利权人起诉,则被诉决定中与专利权人起诉理由相关的无效请求人应被追加为第三人,其余无效请求人不应进入诉讼。在此基础上,如涉案专利为共有专利,则应追加其他专利权人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无效请求人起诉的情形在宣告涉案专利权有效和宣告涉案专利权部分无效两种情形下,若无效请求人起诉,各请求人在诉讼中的地位亦有不同。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各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均进行评述后,在同一决定中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无效请求人不服被诉决定,起诉至法院,此时对专利权人作为案件的第三人没有争议,但对于其他请求人诉讼地位的处理则争议较大。

实践中,或追加其他请求人为第三人,或不追加其他请求人。此种情况与“专利权人起诉”中“专利权人为一人,无效请求人为多人的情形”类似,主张追加其他请求人或主张不追加其他请求人的理由也与前述情形基本相同,故不再赘述。因其他请求人既不能在庭审中发表意见,又无上诉的权利,故笔者仍赞成不追加其他请求人。当被诉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部分无效时,则与“专利权人起诉”中“被诉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部分无效”并无实质差别。

具体而言,如无效请求人起诉,则应将专利权人追加为第三人,对其他无效请求人则不应追加。综上所述,专利确权案件中,是否追加当事人,应以其是否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实际利害关系为标准。通常情况下,如专利权人起诉,则应将被诉决定中与专利权人起诉理由相关的无效请求人追加为第三人;如无效请求人起诉,则只将专利权人追加为第三人。同一被诉决定虽涉及多个当事人,但如该当事人与被诉行政行为的认定依据无关,则不应将其追加进入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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