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 常州荣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联系人:王经理
  • 电话:17732605906(微信同步)

新闻中心

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武进区个人商标需了解的要点

武进区个人商标需了解的要点

作者:常州荣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9-01 08:46:42

《商标法》第4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常州商标注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商标法》第4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法人主要指具备法人资格的各种企业、机关、事业单位。

其他组织主要指没有法人资格,但具备一定的财产和组织机构的组织,主要包括合伙企业、社会团体、法人的分支机构、中外合营企业,以及一些乡镇、街道和村办企业,等等。自然人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个人。实际上,商标注册公司认为对于我国的企业和个人申请注册商标,我国《商标法》并没有任何的限制。对于外国的企业和个人申请注册商标的一些规定,我们会在其他问题里说明。

但是,2007年2月,商标局出台了名为《关于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的规范性文件,对自然人以个人名义申请注册商标进行了一些限制。自然人要申请注册商标,必须同时持个体工商户或农村承包经营户营业执照或者个人合伙营业执照等其他行政机关颁发的核准从事生产经营的登记文件才能申请注册商标,同时要求申请商标的指定使用商品不得超出登记证照上规定的经营范围,或者以自营的农副产品为限。

商标注册公司认为申请注册商标的主体需要满足的两个条件:其一,必须要实际从事生产、销售;其二,申请核定使用的商品要限于自己实际生产、销售的商品。这一规定的主要目的在于防范一些不从事实际生产和销售,专门以抢注商标并转让牟利为业的企业和个人的不法行为。《关于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对上述问题作了具体规定,实际上就是对《商标法》第4条的进一步明确和延伸。但是,这两个条件在实践中执行的并不严格,商品提供者经常可以在自己并不实际生产销售的商品取得注册商标。

在相同或近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属于商标法上的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在相同或近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属于商标法上的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侵权比对操作中应当注意:

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所谓的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在司法实践中主要依靠审判法官的生活及工作经验综合确定,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但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合议庭审理制度且诉讼程序本身并非一审终审制,因此该主观性并非由单个审判法官的意志起决定作用,具有一定的客观性。

二、整体比对与主要部分比对相结合在与对比对象隔离的状态下,通过商标整体比对与主要部分比对相结合的方式比对商标的相似、相同性是商标侵权认定的重要方法。司法实践中,带有文字内容的商标,文字为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例如某商标为文字加图形,该商标被控侵害了具有同一文字的商标的商标专用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控商标虽然在结构上增加了图形,但文字才为识别注册商标的主要部分。

三、请求保护的商标的显著性与知名度商标的显著性与知名度主要根据商标权利人对商标的推广情况、商标所适用商标或服务的销售情况所决定。司法实践中,商标权利人需要举证该商标相关的推广合同、所取得的商标荣誉、付款发票、销售合同、相关发票、单据等综合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在现实中注册商标的行为越来越频繁,商标被驳回也越来越成为常态,虽然商标局有严格的审查程序和标准,但每一个申请商标的注册审查都是通过各个审查员的独立工作来完成的,由于不同的审查员在专业范围、知识面及工作经验等方面存在着个体差异,审查工作必然会受到主观方面的因素影响。针对相同类型的个案,不同的审查员可能得出截然相反的判断结果。

在现实中注册商标的行为越来越频繁,商标被驳回也越来越成为常态,虽然商标局有严格的审查程序和标准,但每一个申请商标的注册审查都是通过各个审查员的独立工作来完成的,由于不同的审查员在专业范围、知识面及工作经验等方面存在着个体差异,审查工作必然会受到主观方面的因素影响。针对相同类型的个案,不同的审查员可能得出截然相反的判断结果。

因此,商标驳回复审作为商标救济的重要途径,不得不重视,特别是重要的商标类别被驳回后,一定不能就此放弃,驳回复审做得好,依然能拿回商标。商标驳回复审法律依据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常州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商标驳回复审具备条件:

(一)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人必须是被商标局驳回商标的原申请人,其他人不具有申请资格。

(二)驳回商标复审申请,必须在法定时限内提出。

(三)驳回商标复审申请的内容,必须是被驳回的商标注册申请书中的确切内容,复审理由必须针对商标局驳回理由。否则,该复审申请则被视为无效。

(四)申请驳回商标复审,必须将《商标驳回通知书》原件和《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二份寄送商标评审委员会。

(五)交纳商标评审费。符合上述要件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该申请。手续不齐备的,退回申请书件限期补办。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分析研究,集体讨论,以委员的多数意见,作终局决定。多数委员认为复审申请理由成立的,终局决定否定商标局的核驳意见,准予初步审定,刊登《初步审定商标公告》;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的,终局决定维持商标局的核驳意见,不予初步审定,再予驳回。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终局决定一经作出,即产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和商标局都必须执行。商标驳回复审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回盖公章)

2.商标构思及使用情况(主要突出知名度)

3.企业简介

4.企业最近三年销售、广告费用及相关财务情况。

5.企业所获得的各项荣誉

6.企业媒体报道或图片广告原件及复印件

7.最早使用此商标的证明材料

8.其他可以证明企业产品和知名度证据和材料

9.企业销售产品外观原件及复印件

10.申请人需要对其提方的证据材料进行逐一分类编号并制作目录清单,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的具体事实做简要说明,并加盖公章。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深化常州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提高商标注册效率的意见》近日提出,2018年底前,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的发出时间缩短为一个月。商标注册审查期缩短至六个月,商标转让审查期缩短至四个月,商标变更和续展审查期缩短至两个月,检索盲期缩短至两个月。

据报道,截至10月27日,中国已将商标注册复审期限从9个月缩短至8个月,提前实现了今年的阶段性目标。商标注册要经过审查、宣传等多个环节,2008年,我国商标注册复审历时36个月,为改变这一状况,工商总局发布了《关于推进商标注册改革和便利化工作的意见》。先后设立105个地方商标受理窗口和49个质押登记窗口,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商标审查协作中心也将在不久的将来投入使用,同时,在线申请的范围有所扩大,商标在线申请的比例从2013年的62.5%提高到今年的85.45%,电子公告于11月6日正式发布。今年商标注册时间由1个月缩短到1.5个月。

目前,商标网上申请、网上查询、网上公告、网上支付已全面实现,网上申请业务已扩大到23个,商标业务费降低50%,有效降低了企业的经营成本。

2013年,我国商标审查周期为10个月,比2008年缩短了26个月,自2014年《商标法》实施以来,商标审查周期严格控制在9个月以内,9个月听起来很长。事实上,这一数字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在发展中国家处于领先地位,工商总局商标局党委书记、副局长崔守东表示,目前的审查过程与R相比仍存在差距。国务院关于深化制服发放管理体制改革和企业创新创业需要的要求。制约商标注册效率提高的深层次矛盾亟待解决。这也是需要解决的问题。

中国商标注册量连续15年居世界第一,2016年申请量369万件,占世界商标注册总数的40%,是美国的近7倍,是日本的25倍,是日本的18倍。与韩国相比,今年1-10月,中国商标注册申请量为441.3万件,超过去年全年申请总量。预计今年将达到550万。

随着商标申请数量的急剧增加,进一步降低审查速度是商标审查面临的巨大挑战。据报道,目前中国共有四个商标审查中心,约7800名审查员。下一步,商标局计划再设立两个或三个合作中心。随着商标申请量的增长和区域分布的扩大,国际商标组织进一步扩大了在京外的审查能力。

据报道,这些人力资源远未达到每日平均近2万个商标申请审查的速度,也需要技术支持。许多商标都是图形化的,手工识别需要大量的精力。商标局总分局局长陈奎表示,商标局的局将着力提高商标审查的智能化水平,继续完善和优化商标注册和管理自动化系统,建立商标案例数据库,探索图形商标的智能检索技术,研究如何优化商标审查和商标复审结果。通过图像识别、机器学习和人工智能技术,提高商标图形检索的质量和效率。

内部挖掘潜力和精简流程也是必不可少的,商标局计划全面推进商标注册电子申请,加快商标电子服务和电子注册证书系统建设,2017年底,在商标注册后一周内一是对商标不予核准,从申请到颁发商标注册证的期限缩短了一个月至两个月。


 

版权所有:常州荣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QQ/微信:1766534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