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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进区个人商标续展需了解的要点

作者:常州荣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9-01 08:48:02

常州商标注册证明是权利人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凭证之一。注册人还可以通过中国商标网上发布的注册公告以及商标注册证来证明自己的权利。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是不发注册证的,因此需要商标注册证书的申请人,一直通过向商标局申请出具商标注册证明这种方式来证明权利。

此外,企业在上市、转让等情况下,有关部门要求其提供拥有的商标注册信息,有的要求提供商标注册证原件或者加盖公章的注册证明文件,此时商标注册证明即可发挥作用。

据了解,商标注册证明业务办理流程包括申请收文、书审、扫描、录入、财务对款、审查、签文、打印等,而且常常与商标变更、转让、续展申请等业务流程交叉,因此办理起来确实比较复杂。商标局本着为申请人提供更好服务的宗旨,决定改变出具商标注册证明的方式。

根据《公告》,自4月22日起,出具商标注册证明方式改为在商标档案打印件上加盖“商标注册证明专用章”。申请人提交身份证明文件和商标注册号即可办理。在商标注册大厅直接办理,立等可取;通过邮寄办理的,商标局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寄出。而且,费用方面比照档案查询规定不再收费。但是如果申请人要求按原有方式出具商标注册证明法律文书的,则仍按《商标法》规定办理,时间为1个月内。

听说现在商标审查周期已经缩短周期为5个月了,是不是真的呢?下面和小编所一起来了解一下呗!

目前,大幅缩短审查周期年内商标改革目标已经提前完成,11月9日,常州商标注册平均审查周期已经缩短至5个月28天,提前52天实现将商标注册平均审查周期缩短到6个月以内的目标。

针对知识产权,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推出了2019年在知识产权方面的措施:

A.深化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等便利化改革,五年内将商标注册审查时间压缩到4个月以内,发明专利审查周期压减三分之一,其中高价值专利审查周期压减一半。

B.大幅缩短商标注册周期,2018年底前向社会公开商标数据库,将商标注册审查周期压缩至6个月,2019年底前进一步压缩至5个月,五年内压缩至4个月以内。

综上所诉,我们可以得知,现在在商标注册的时间再年底将有望缩短为5个月以内。

那现在商标注册时间要多久呢?

虽然国家在政策上已经做出了努力,但是可能需要一些时间逐步完善,所以以上时间仅供大家参考了解,毕竟在现实的商标注册过程中存在太多的不确定因素,可能会导致时间上有所偏差。

在商标注册有什么好处?

企业注册商标,可以抢占场,拓展业务范围,形成一种自有的品牌形象;是入驻如天猫等商城的必要条件;保护了企业商标不受侵犯,保护了品牌的价值不受盗取;办理质量检查,卫生检查所具备的条件;企业注册商标,品牌建立的基础,驰名商标的根本;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可以转让(投资),可以抵押,许可使用,创造收益,还可以继承。

常州商标注册是指商标权人为取得商标专用权,按照国家规定的注册条件、原则和程序,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局审查批准注册的法律事实。经商标局审查注册的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

商标注册有两个具体条件:商标有两个基本要素:首先,它应该具有法律要素。凡能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货物与他人的货物区分开来的可见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立体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都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视觉不能感知的音响、嗅觉等商标,不得在中国注册。

第二,商标应当具有鲜明的特征。商标的显著特征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获得:一是商标本身固有的显著特征,如具有新颖意图和独特设计的商标;二是通过使用获得的显著特征,如直接描述商品质量和其他特征的叙述性标志注册为“第二意思”商标,用于取得显著特征和易于识别的。商标注册是确定商标所有权的过程,也是商标从无到有的过程。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期满需要继续使用注册商标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

如果在此期间未提出申请,仍有六个月的宽限期。延长期内未提出申请的,商标局将在期满后撤销申请。好的助理网络代理的优点:专业:员工的主体是从业十多年的专业人员。严格控制搬运过程,确保每个环节的准确性,为客户提供安全、可靠、高效的专家服务。省事:简化了传统的办理流程,客户只需在线操作,轻松享受一站式服务;创业伞通过上门接送服务降低客户的出行成本。省心:产品定价规范,各环节规范清晰,全程监控,实时了解业务进展。

200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一改过去“主动认定、全面保护”的做法,转而采取“被动认定、个案保护”的国际通行惯例。200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一改过去“主动认定、全面保护”的做法,转而采取“被动认定、个案保护”的国际通行惯例。这一举措,一方面反映了我国行政机关为了履行人世承诺,不得不修改、甚至废除原有与国际规则、国际惯例不相适应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现实,另一方面也说明了我国在驰名中,也越来越多地考虑了依据现实中具体的情况,进行判断认定的理性做法。

1.被动认定原则被动认定也称事后认定,指只有在发生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纠纷之后,权利人提出申请或者提起诉讼之后,人民法院或者工商机关才能够认定所涉商标是否驰名。在争议没有发生之前,即使某一注册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任何企业都不得请求有关部门认定该商标是否驰名。

2.个案认定原则所谓个案认定,是指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定,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根据案件事实作出认定。这一点在《商标法实施条例》、《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均有体现。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条第2款规定:“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査明事实的基础上,依照商标法第14条的规定,认定其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10条规定:“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商标法第14条规定的各项因素,但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为前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商标是否驰名,应当以证明其驰名的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商标法第14条规定的各项因素,但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无需考虑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即足以认定商标驰名的情形除外。”个案认定原则还意味着,驰名商标认定仅对个案有效,并不当然地对其他案件产生影响。这一点在《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中均有体现。驰名商标认定的结果,在其他案件中并不当然的接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中有类似的规定。

3.因需认定原则因需认定是指在具体的案件当中,根据案件的事实情况以及当事人的主张,只有确实需要对案件所涉及的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以加强对该商标的保护的情况下,方可对该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换句话说,只有在不将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而不能保护该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之时才可以认定驰名商标。对于因需认定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中体现得非常充分。根据其规定,只有在以下三类案件中,人民法院才可以认定驰名商标。

一是以违反商标法第13条的规定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诉讼;二是以企业名称与其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诉讼;二是原告以被诉商标的使用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被告以原告的注册商标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其在先未注册驰名商标为由提出抗辩或者提起反诉的案件。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不属于以上三种诉讼,法院就不得认定驰名商标。但是如果属于以上二种诉讼之一,也并不意味着一定要认定商标驰名,如果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法院认为没有认定商标驰名的必要,法院也不应认定商标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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