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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商标注册

四川商标注册

哪些内容不能进行常州商标注册?众所周知,商标是保护自己企业和品牌的“盾牌”,但商标注册也需要一定的条件。有些内容不能注册为商标。具体内容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八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区别于他人商品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符号、色彩组合、声音等。而上述要素的结合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1.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名、国旗、徽记、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与中央国家机关名称、所在地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名称、图形相同的名称、标志;

2. 与外国的名称、旗帜、徽记、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 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 与表明实施控制和保证的正式标志或检验标志相同或类似,但经授权的标志除外;

5. 与“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 种族歧视;

7. 由于具有欺骗性,公众很容易对商品的质量或产地产生误解。

8. 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其他有害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是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的组成部分的除外;使用地名注册的商标继续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1. 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

2. 只直接表达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点;

3. 其他缺乏显著特征。前款所列商标,经使用具有显著特征,易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如何使用他人所注册的商标权,在全球化进程日益加快的今天,各式各样的企业在全球范围内都有着广泛的影响,而众所周知,著名的商标能够带来极大的商业利益以及市场份额,商标也是有着自身权益的,那么如何使用他人所注册的商标权?如何使用他人所注册的商标权如何使用他人所注册的商标权?

1、商标许可的条件: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自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后,许可人或被许可人名义变更,或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提前终止的,应当办理注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变更/提前终止申请。

2、被许可使用的商标是注册商标。商标依法注册是依法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合法途径,只有注册商标才存在被许可使用的法律必要。而未注册商标没有商标专用权,不受商标法律保护,不需建立商标的使用许可关系,任何人均可以善意使用而不承担法律意义的商标侵权责任。

3、商标许可人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商标注册人才可以作为许可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其他人不能假借注册人名义或者受注册人委托,充当商标法律意义上的许可人。

4、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标的是商标专用权,该商标专用权范围仅以被核准注册的商标在核定的商品上使用,超出核定使用商品上的范围,其标的不受法律保护,已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无效。

5、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许可使用的商标及其注册证号;(2)许可使用的商品范围;(3)许可使用的期限;(4)许可使用商标的标识提供方式;(5)许可人对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进行监督的条款;(6)在使用许可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商标上标明被许可人名称和商品产地的条款。

饮料商标注册类别怎么选择,商标注册有45大类商标类别,其中食品类别以及饮品两大商标类别容易混淆,那么饮料商标注册类别怎么选择?饮料商标注册类别怎么选择饮料商标注册类别怎么选择?

在选择饮料商标注册类别的时候,首先需要了解商标45大类中与饮料有关的商标大类有哪些,经过排查,有32、33两大商标,33类商标属于酒精饮品,所以饮料是不存在酒精的,故选择32类啤酒饮料商标,其中主要是三大群组,如下:3201啤酒3202不含酒精饮料3203糖浆及其他供饮料用的制剂其中3201属于啤酒类商标群组,所以直接过滤,3202是不包含酒精的饮品,也正是我们饮料商标需要注册的群组,如果我们在选择时,还不放心,可以直接了解群组中的小类是否与我们产品相符的类别,只有我们选择正确的饮料商标类别,那么日后在使用过程中,才能避免因为商标注册错误而导致商标侵权或者是维权困难等情况。 

商标注册公司认为把他人注册商标的文字部分作为商品的装潢部分使用,这不是一般常见的商标侵权行为,但这类行为将冲淡他人注册商标的显著性,损害他人注册商标的信誉。把他人注册商标的文字部分作为商品的装潢部分使用,显然,商标注册公司认为这不是一般常见的商标侵权行为,但这类行为将冲淡他人注册商标的显著性,损害他人注册商标的信誉。因此,《商标法》第57条第7项规定了“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也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具体明确了《商标法》第57条所规定的注册商标侵权行为,其中规定,“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行为,是商标侵权行为。在这里,给大家讲解一个关于商标侵权的案例:1985年,甲制药厂申请注册了“安怡”商标,该商标由椭圆形外框和框内的A形花瓣图形、“安怡”的中文及拼音标志组成,核定使用在人参蜂王精口服液制品上。“安怡”人参蜂王精口服液制品由于精美的包装和较高的质量多次被评为A市的知名商标。在国际市场上,该产品则远销欧美、东南亚等20多个国家,并被美国《健康食品》杂志列入最畅销商品的排名榜,在世界华人中享有极好的商业信誉和较高的知名度。2010年下半年,甲制药厂发现市场上正在出售乙制药厂生产的另一种人参蜂王精口服液制品,使用的商标是“东神”。

在“东神”商标的下部印有五份硬币大小的图案,图案由交叉的橄榄枝所组成的圆环,圆环中的A形花瓣构成,与甲制药厂在同类的保健品上使用的图案形状、大小、位置均相同。“东神”人参蜂王精口服液制品投入市场后,甲制药厂很多原有特约经销商纷纷致电询问“安怡”产品和“东神”产品之间的关系。当年,甲制药厂的产品出口额和国内市场销售都急剧下跌。现在,甲制药厂准备以乙削药厂使用“安怡”注册商标标作为商品装潢为由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乙制药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商品、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人,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赔偿多少,河北商标注册公司告诉大家,其实在《商标法》第63条第1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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